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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4-07-23    作者:李艳波律师
根据《婚姻法》以及解释的规定,因一方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对方损害的,有过错方应当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
一、离婚损害赔偿性质的认定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有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的一种救济制度。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婚姻以契约为基础,是一种合同行为,造成损害应当追究违约责任;一种认为婚姻是以配偶权为基础,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身份利益,属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本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行为,理由是:一是《婚姻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内容,从法律上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双方约定的行为。二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由此规定可以看出,“过错”是损害赔偿的前提,也就是以过错责任原则来体现我国侵权责任中的归责原则。三是《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在我国的法律以及解释中没有规定违约责任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应属于侵权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要件
1、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指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也即是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禁止性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予以损害赔偿,其它行为不予赔偿,简而言之法无明文不赔偿 法定的四种行为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有损害后果的发生。离婚损害是指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另一方的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害,这种损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导致离婚;二是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致使对方精神痛苦和创伤,造成非财产损害;三是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造成肉体上的伤害,其它财产利益也受损失。但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若要要求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单独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是不支持的。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法定损害结果的出现,即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这种因果关系是直接的,也是法定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是先确定配偶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成立,即离婚;再确定配偶一方的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离婚的原因;最后确定已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是否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4、有主观上的过错。判断离婚有无过错,按照婚姻法的立法意图,以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四种情形为依据,本着二条原则来认定:一是对损害行为人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只要举证证明损害行为人实施了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可以推定损害行为人主观上具备过错的故意。二是对无过错方实行行为法定原则。无过错方也即提起赔偿的一方若没有实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即便有这四种情形之外的且导致离婚的行为,均按行为法定原则来认定其无过错。
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认定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主要根据精神损害程度、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和其他因素来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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