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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帮环卫工妻子打扫多年 事故后请求认定工伤被拒

发布日期:2014-07-31    作者:110网律师
环卫工人苏某与丈夫经常轮换打扫卫生,丈夫在公路上打扫卫生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认为其与环卫处之间实际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受伤系工伤。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31日发布消息称,该院判决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苏某系重庆永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职工,但从2008年2月起,苏某与丈夫陈某时常轮换打扫卫生。2014年2月5日,陈某身穿环卫工作服在公路上打扫卫生时被一辆三轮车撞伤。
  事故发生后,陈某认为其多年与其妻共同打扫卫生,其与环卫处之间实际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此次受伤应属工伤。为了进行工伤认定,2014年3月,其向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重庆市某环卫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被该委以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为由不予受理。
  2014年3月17日,陈某将永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起诉至永川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之妻苏某确系环卫处正式环卫工人,从2008年2月起,陈、苏二人时常身穿环卫工作服轮换打扫卫生,但陈某自述其未在环卫处领取过工资,日常未到环卫处报到,工作由其妻安排,工作路段与其妻一致,环卫工作服系其妻所有,且该工作服由其妻在环卫处领取,二人共用该套工作服,其妻与环卫签有劳动合同。陈某还陈述其在永红厂还有一份正式工作。
  对此,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除了上述基本要求之外,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还应当结合劳动关系的内在特征和外在显征综合认定。工作证、工资表等是劳动关系存在的外在特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安排、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实质管理是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在特征。
  本案中,陈某虽然从事的工作系环卫处的业务组成部分,但是陈某从未曾到环卫处领取过工资,亦未接受过被告安排管理,不受环卫处工作制度约束,其工作服也系其妻子所有,故陈某与环卫处之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相关特征,遂法院判决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宣判后,陈某表示服判,目前该案件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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