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遗产继承浅析 —— 遗产继承十大问题

发布日期:2014-08-0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遗产继承浅析
——遗产继承十大问题
 
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我国于一九八五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于一九八五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就有关遗产继承的重点归纳如下:
一、继承的开始时间:
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1、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八)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继承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三、遗产继承的方式:
1、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3、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四、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五、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接受与放弃继承: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六、法定继承财产的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七、法定继承的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八、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
     1、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 纳的税款和债务。
九、律师提示几个重点问题:
     1、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十、遗产继承通常是在血浓于水的亲人之间进行财产分配,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经协商、调解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如有疑问请在起诉前详细咨询律师,弄清楚法律规定和程序,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友铭律师
浙江杭州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朱正洪律师
江苏南京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