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一定 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死刑
发布日期:2014-08-05 作者:郭永军律师
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故意杀人的处刑问题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这一刑事裁判精神在最高院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贯彻。这一类案件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无论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上看,还是从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上看,都是不同的。这类案件的处理不能仅考虑到被告人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事实,还要对被害一方的明显过错以及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这一事实予以充分考虑。因而,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杀人犯罪,一般不应当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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