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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劳动工伤调解案

发布日期:2014-08-06    作者:王生帅律师
双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双劳人仲委调字(2014)第×号
申请人:赵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月×日,住四川省金堂县转龙镇×村×组。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生帅,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成都×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
地址:成都市双流县成双大道南段×号
委托代理人:张×,成都×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申请人于2014122日就工伤待遇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已解除;2、经济补偿13160元(2632元×5个月);3、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50元×22天);4、护理费1320元(60元×22天);520139月停工留薪工资1890元;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216元(2632元×13个月);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850.8元(3185.08×10个月);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2812.08元(3185.08元×26个月)。
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申请人赵×与被申请人成都×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65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成都×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616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84702元(支付方式:打卡至赵×的中国银行卡上面,卡号:×);被申请人于201485日前协助申请人办理社保机构工伤赔偿相关事宜,社会保险机构所拨付的工伤赔偿全部归申请人所有;如被申请人逾期未支付,则加付申请人违约金2000元;当事人放弃其他申请请求;双方权利义务终结。
仲裁调解书于双方签订之日生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调解条款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仲裁员:方×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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