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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犯罪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8-06    作者:姚艳艳律师
王文芳泄露内幕信息、徐双全内幕交易案中,徐双全与王文芳系大学同学,关系较好,且两人在投资方面联系甚多,徐双全常向王文芳咨询投资项目,在王的推荐下投资广东惠州市亿能电子有限公司(系德赛电池公司控股75%的下属公司蓝微电子公司的子公司,亦称为孙公司)等项目,两人还有共同投资,可见,徐双全属于与王文芳关系密切的人员。王文芳属于德赛电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即2012年2月3日下午向徐双全透露了“德赛电池”股票即将因重大资产重组而停牌的消息。当时徐双全给王文芳打电话的目的,是想和王文芳讨论是否继续投资德赛电池公司的孙公司亿能电子公司的问题,在谈及德赛电池公司时王文芳主动将德赛电池即将进行资产重组这一内幕信息告知徐双全,虽然徐双全不是主动获取该内幕信息,但其作为与王文芳关系密切的人员,获取了不应该获取的内幕信息。而且,徐双全在2010年的时候就得知德赛电池有重组、整体上市的说法,在此次获知德赛电池因资产重组而停牌的内幕信息后,既认为这是利好消息,也认识到王文芳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向其透露德赛电池内幕信息属于违规行为。徐双全作为与王文芳关系密切的人员,在获取了不应该获取的内幕信息后,理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却从事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无疑属于特定身份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值得注意的是,徐双全不是主动向王文芳刺探涉案内幕信息,而是在谈及涉案内幕信息目标公司时从王文芳主动告知中获悉涉案内幕信息,故也非完全被动获取,属于“中性”手段获取内幕信息,但根据《内幕交易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无论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均不影响对其以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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