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19    作者:刘秀章律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劳动人事仲裁效能,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注册资本在5000万美元或相当于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中央驻津企事业单位及经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企业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和军队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在津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在全市有重大影响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各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在本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以及劳动者在本区域内与跨省市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双方当事人分别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管辖。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提前解散等企业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应当由该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人事争议管辖地,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市相关规定的,应当视为有效。
六、各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劳动人事争议管辖权发生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指定。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就劳动人事争议管辖权发生异议的,由滨海新区人力社保局指定。
七、此通知自201311日起执行,20171231日废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42号)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废止。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已受理的案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微网测试号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