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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什么是听证?哪些情况可要求听证?程序怎样?

发布日期:2014-09-01    作者:张静律师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1、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税务行政机关对处罚相对人的罚款金额,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达到2000元以上,组织达到1万元以上,处罚相对人都可以依法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
 
2、听证程序: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三、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五、听证由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
六、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九、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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