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提示】新合伙人需要承担入伙前的债务吗?
发布日期:2014-09-11 作者:赵剑律师
新合伙人需要承担入伙前的债务吗? 【案情回放】 老大和老二合伙开火锅店,后来逐渐萧条并有欠债。此时,老三在得知火锅店境况后提出入伙,并承诺他愿意分担之前的债务。后来,火锅店日渐衰败,债务人要债时,老三却不想分担债务。请问,老三不承担债务合法吗? 【风险提示】 1.新合伙人入伙时如若对公司实际情况不了解,会有以此为借口推脱本应承担责任的风险。 2.没有入伙协议的合伙行为,对合伙人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均无规定,将严重危及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处置办法】 老三既然了解欠债的实情并且自愿入伙,那么对火锅店合伙的债务理应承担责任。 【防范建议】 签订具体的入伙协议时,协议中应规定新入伙者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所获得利益,这样即使今后出现分歧,也会有所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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