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15 作者:110网律师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和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各级法院实际情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对我省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为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案件和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及知识产权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案件和按规定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等纠纷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为300万元(含300万)以上不满1亿元的案件和按规定可以受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郑州、洛阳、新乡、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洛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按规定受理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及民商事案件。
三、低于本规定第二条诉讼标的金额以下的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类案件,当事人在同一管辖区域的,原则上不以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此处的人数众多,应为10人(含10人)以上。一方或双方人数虽为10人以下,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时或受理后,发现存在以该案的一方为当事人的潜在多个共同诉讼的,也应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四、各级法院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于超出或达不到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而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的,该受理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对于下级法院违反级别管辖受理案件,并作出实体判决,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指令受理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基层人民法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前书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书面同意后方可受理。下级法院请求上级法院受理其管辖的案件,或中级人民法院向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其管辖的案件的,亦应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书面同意后,有关法院方可受理。
本通知自二00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 河南高院关于调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 关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及案件受理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
- 2014年河北省高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