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受审能力鉴定是精神病人犯罪案必不可少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4-09-16 作者:110网律师
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熊潇敏,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由:对被告人王XX是否具有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受审能力)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王XX是一名精神病患者,经多次司法鉴定都证实其精神异常,且逐渐加重之势,已被鉴定为精神病分裂症。2014年5月22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中已对被告人王XX的受审能力作出鉴定,认定被告人王XX患有偏执型精神病分裂症。而在未经治疗缓解的情况下,2014年6月12日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自从被关押于看守所后,被告人王XX的精神病多次发作,贵港市看守所管教民警多次告知被告人王XX的家属。2014年9月2日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王XX时,因王XX仍处在发病期,无法正常进行沟通交流,不能正常表达其的意见,更无法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有鉴于此,作为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特向贵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人王XX是否具有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能力(受审能力)进行鉴定。如果经鉴定,被告人王XX现处在病发期,应当中止审理,对被告人王XX予以取保候审,并让其接受专业的治疗,待被告人王XX能正常行使诉讼权利时再恢复审理。为维护被告人王XX的合法权利,特提出上述鉴定。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辩护人:
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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