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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做家务致残, 能否构成工伤?

发布日期:2014-10-09    作者:110网律师
    8月30日,市民李女士反映,自己是一位家庭保姆,半年前在主人家打扫时因地砖湿滑不慎摔伤,不仅已花费2万余元的医疗费用,而且因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落下十级伤残。李女士想通过本报了解自己是否可以要求主人给予工伤待遇?
  为了帮助李女士了解情况,记者咨询了安徽省甄昭律师事务所郭川安主任。在了解详细情况后,郭主任给予了不能要求主人给予工伤待遇,但可以要求其给予雇工赔偿。
  首先,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主,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李女士不属于享受工伤保险的主体,虽属雇工,但从事的并非商业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一般的家务,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用工性质的雇工。
  “但李女士可以要求雇主给予雇员人身损害赔偿。”郭主任继续解释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李女士依照雇主要求打扫卫生当属其列,而工伤保险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就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是有区别的,李女士需要获赔的费用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主要包括:1、医疗期停工留薪补助;2、生活护理费;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供养亲属抚恤金。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误工费;2、护理费;3、死亡赔偿金;4、丧葬费;5、残疾赔偿金;6、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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