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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发布日期:2014-10-14    作者:110网律师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和办理结婚登记的有效婚姻,在双方协议离婚不成时,才需要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则不涉及离婚的问题,双方直接分开即可。
一、如果双方协议离婚不成,那么向被告户籍所在的法院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几种情形,如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判决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保留好相关凭证,包括结婚证、房产证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对方工资收入的凭证、银行存款的凭证、股票账户、车辆买卖合同、借条、贵重财产的凭证等证据。如果上述凭证没有原件,复印件也可以。
三、小孩的抚养权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的原则,由有利于小孩成长的一方取得抚养权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抚育费按照不超过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付,要结合父母的收入水平、小孩的消费水平和实际生活地水平确定。
四、损害赔偿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无过错方要收集以下证据:
1、过错方与第三人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的结婚证;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第三人同居的证明,小区所在的保安、物业、邻居出具的其与第三人同居的证人证言;
4、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报警记录、验伤报告、证人证言、认错书等;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如忠诚协议、保证书等;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视听资料(录音、视频)
8、过错方与第三人的书信往来、礼物等。
五、经济补偿问题和经济帮助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经济补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因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3)在离婚时提出;(4)另一方有能力给予补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济帮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离婚时提出;(2)一方生活有困难;(3)另一方有能力给予适当帮助。
离婚诉讼程序复杂、专业,在收集证据、立案、质证、辩论等环节中有不少技巧,尤其是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小孩抚养权的主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损害赔偿等关键问题,当事人在起诉离婚之前应先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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