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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否承担员工伤残补助金的差额

发布日期:2014-11-03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介
  员工XXX3年前进入本市一家运输公司,从事装卸工工作,单位XXX与其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单位XXX又与其续签3年期劳动合同。去年年初,员工XXX在搬卸货物时不慎脚骨折。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员工XXX在家病休一段时间来单位XXX上班,按照本市工伤保险办法,因工负伤人员可以由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员工XXX按照要求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了相关的领取手续。当员工XXX拿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发现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与本人的工资收入有差距,经查询,是由于单位XXX没有按照本人的工资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就少享受伤残补助金的待遇。于是,员工XXX找到单位XXX人事部门,要求人事部门说明理由。人事部门的经办人员敷衍了事,打发了员工XXX。无奈之下员工XXX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XXX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仲裁委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二、庭审答辩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员工XXX认为,由于单位XXX没有按照其本人的实际工资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其因工负伤后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少了一部分,应该由单位XXX承担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单位XXX在答辩时,强词夺理一口否认为员工XXX少交社会保险费的事实。经过庭审审查,单位XXX确实没有按照员工XXX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事实面前,单位XXX不得不承认没有按实为员工XXX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当庭承诺,愿意承担员工XXX少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单位XXX没有按照员工XXX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员工XXX少交社会保险费,因此,少享受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应该由单位XXX承担这部分的差额。
三、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要求单位XXX按照规定的期限支付员工XXX应该享受的伤残补助金的差额。
四、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劳动者少享受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由此造成劳动者应该享受伤残补助金的差额。由于该单位XXX没有按照员工XXX的实际工资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员工XXX少享受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此造成员工XXX的损失,理应由单位XXX承担。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要求单位XXX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员工XXX伤残补助金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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