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可起诉要求再分割吗?
发布日期:2014-11-03 作者:张静律师
原告崔某女与被告张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内生有一子。张某男谎称生意亏本,债主逼债,为了不连累崔某女,需要形式上离婚。双方离婚后,崔某女偶然得知,张某其实有上千万资产。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60%的份额分割离婚时尚未分割的股票、存款、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0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截止到离婚当日,张某男有股票价值为1000万元。张某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深圳购房5套,并于离婚前夕全部出售,所得款项近2000万元。最后,法院判令对崔某女、张某男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张某男给付崔某女股票折价款、公司股权折价款、房屋变现债权折价款共计1800万元。
律师讲法:
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离婚后仍可要求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当事人依据该条款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该两年从当事人发现尚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次日起算。本案中,崔萍在离婚后才知道张大伟的真实财产状况,经查实,股票、债权等确属离婚时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仍然可以要求分割。
同时,离婚时隐瞒财产状况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张大伟在离婚时未将股票、债权的情况告知法庭,具有隐瞒财产的行为,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诉讼中崔萍要求按照60%的份额分割财产,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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