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夫妻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吗?
发布日期:2014-11-03 作者:张静律师
未登记产权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为共同共有,并要求登记产权一方协助“加名”,此类案件是否应予受理,司法实践中处理方式各异。有的法院予以受理,有的法院不予受理,也有法院由不受理逐渐转变为受理。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应受理并依法裁判。理由如下: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未登记产权一方因未对外进行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为保护未登记产权一方对房屋的合法权益,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认房屋权属。如确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对系争房屋的产权确认为共有,并判令登记产权一方协助未登记产权一方在房产证上“加名”。本案中,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分析,张某应为共同产权人,但名字未增加至房产证,其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过程亦未完成。在李某拒绝“加名”后,张某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共有以及要求李某协助“加名”具有必要性与合法性,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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