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商法:破产比例

发布日期:2014-1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您可以举例说明一下上述两句吗?谢谢!
  
  您可以参照下例理解:
  假如破产财产是100万,破产费用是120万,共益债务是80万,那么就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则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而对于破产费用120万,是按照比例清偿,假设诉讼费用是60万,工作人员费用是60万,那么就按照:50%:50%的比例清偿,即诉讼费用清偿所得50万,工作人员费用所得50万。这是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的,按照比例清偿;
  如果破产财产是100万,破产费用是40万,共益债务是80万,共益债务中无因管理费用40万,继续履行合同费用40万,那么按照50%:50%的比例,无因管理费用清偿所得30万,继续履行合同费用清偿所得30万;这就是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合起来,就是“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贺月洁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郑世红律师
浙江宁波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