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孩子在托管班发生伤害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4-11-17    作者:110网律师
小美是一名小学二年级学生,平时爸爸妈妈工作特别忙,工作单位也离家比较远,很难按时来接小美放学。经人介绍,小美妈妈知道了何老师开办的托管班,这个托管班既能够负责接孩子放学,还能监督孩子们一起完成作业,如果家长有事晚点来接,托管班还负责陪小朋友玩一会。   有一天,托管班小李老师带学生到小区进行户外活动。托管班的孩子们都在嬉闹,小李老师口头上予以劝导后,孩子们并未听从,仍继续相互打闹。同在托管班的小勇恼火后追赶小美,两人跑到墙边时,小勇推了小美一把,小美面部碰撞到墙壁后受伤。第二天小美到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门齿粉碎性根折。
  小美妈妈将小勇和何老师的托管班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勇和托管班承担小美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此时小美妈妈才知道,何老师办的托管班并不是合法的教育机构,该托管班并未获得相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小美妈妈只能起诉小勇和何老师本人。最终,法院确定小美、小勇各承担20%的责任,何老师承担60%的责任。
  评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伤害发生时,小美和小勇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美和小勇在公共场所追跑打闹期间,小勇推搡小美是致其门齿折断的直接原因。两名学生均未听从老师的管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何老师作为托管班的负责人,未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办托管班,提供有偿服务,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对此存在过错。
  损害后果发生前,小美和小勇已多次发生肢体接触,小李老师作为管理人员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并及时制止,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何老师作为负责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故本案确定小美、小勇各承担20%的责任,何老师承担60%的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汤红艳律师
山东济宁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郭炳军律师
内蒙古赤峰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7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