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量刑指导一览表

发布日期:2014-12-03    作者:成启峰律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量刑指导一览表
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调节幅度
根据诈骗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拘役三个月。
 
诈骗数额达5000元的
有期徒刑六个月
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诈骗数额达40000元的
有期徒刑三年
每增加2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诈骗数额达20万元的
有期徒刑十年
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诈骗数额达10万元,又具有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有期徒刑十年
数额每增加4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增加基准刑的20%-30%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可适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诈骗自家或近亲属财物的
1、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成启峰律师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整理,仅供参考。2 2011年7月26江苏省确定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分别是六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指导意见未修改,请注意对照。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