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量刑指导一览表
发布日期:2014-12-03 作者:成启峰律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量刑指导一览表 | ||||
情节 |
量刑起点 |
基准刑调节幅度 | ||
根据诈骗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
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拘役三个月。 |
| |
诈骗数额达5000元的 |
有期徒刑六个月 |
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 ||
诈骗数额达40000元的 |
有期徒刑三年 |
每增加2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 ||
诈骗数额达20万元的 |
有期徒刑十年 |
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 ||
诈骗数额达10万元,又具有 |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
有期徒刑十年 |
数额每增加4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 |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
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
|
增加基准刑的20%-30% | |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 ||||
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
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
|
可适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 |
诈骗自家或近亲属财物的 | ||||
1、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成启峰律师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整理,仅供参考。2、 2011年7月26日江苏省确定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分别是六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指导意见未修改,请注意对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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