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财产权益规定
发布日期:2014-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针对上述问题,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及相关财产权益保障的新规定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与国家其他现行法律衔接,修改不相适宜的内容。如,根据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将修改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2)弥补国家现行法律不足。对财产权益内容进行了扩充。如,针对农村土地特别是城郊土地被大量征用,部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问题转变为土地补偿费用使用和今后生活的保障问题,增加了“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方面的内容,并在“批准宅基地”后面增加了“等方面”,以防止所列举条款不能涵盖所有权益,今后若有新的情况也可以参照执行。
(3)立足解决突出问题,重点把握妇女权益受侵害的重要环节。如,针对妇女因婚姻状况带来的权益受侵害问题,强调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针对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突出问题规定“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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