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时机及办理伤残评定程序
发布日期:2014-12-18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交通事故致残,评残时间一直以来是困扰当事人的难题。经常遇到一些来访的当事人咨询关于评残标准及评残时间的问题。针对该问题,现就交通事故评残的时间规定以及注意事项和评残流程做一说明。
一、评残时间的确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667-2002)3.2评定时机的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就是说,伤者经住院治疗终结就应该进行伤残评定。所谓的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病情稳定),伤者的病症和体征在撤出临床治疗的情况下不再继续恶化,从而结束或转入康复阶段。
二、如何确认伤者病情稳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3.2已经明确规定了评残的时机,但在操作中受害人对怎样认定病情稳定仍然有诸多不明。一般经验性的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做鉴定,但具体的时间建议当事人携带病例等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三、伤残鉴定如何做
首先是鉴定机构的选择,虽然因现在法医学鉴定已经市场化,但是在西藏自治区,绝大多数的伤者是从西藏阜康医院司法鉴定所做伤残鉴定。因为自治区有资质进行伤残鉴定的机构较少,所以应选择在人民法院备案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来做,避免到法院后因鉴定资质问题导致鉴定结果不被法院认可。
其次,鉴定机构选择后就是委托鉴定的问题,因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但西藏自治区部分法院对个人委托鉴定机构后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承认的。所以如果在事故处理阶段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如果在人民法院诉讼阶段可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如果委托律师代理赔偿的也可以由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托;双方调解的还可由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委托。
四、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伤残评定申请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大病历非入院、出院诊断证明书);
4、在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在阜康医院医院鉴定费用一般是700-1500元)。
综上,伤残鉴定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个重要程序,准确地说是事故处理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不同的伤残级别赔偿数额会差别很大,在人身损害所有赔偿项目中一般残疾赔偿金是最高的一笔。因此伤残评定对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都很重要。如果觉得鉴定结果与受伤状况差异太大可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有两种方式:一是在法院诉讼中,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被告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二是由事故当事人提起重新鉴定。
马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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