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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职工参保 ,工伤责任由单位承担

发布日期:2014-12-21    作者:石志忠律师
未给职工参保,工伤责任由单位承担
赵先生, 1968年出生,在南京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从事装卸工作,单位未给赵先生参加社保。20141022日下午230在装卸化工肥料时,肥料包不慎掉下来砸倒赵先生,造成其肋骨断裂6根,后在附近医院救治,至目前花去医药费近7000元,单位不愿意赔偿。问怎么处理才好?
石志忠律师观点:赵先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身体受到伤害,从其陈述来讲,申报认定为工伤,应当是没有任何疑问的。基于某公司目前的“德行”,对于赵先生来讲,可以分三步维权。一是立即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介入处理,责令某公司及时支付赵先生的医疗费用,确保赵先生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治疗。二是积极申报工伤取得工伤认定书,打好维权基础。因为在工作中受伤不是能当然认为是工伤,必须向劳动行政机关申报确认,非经申报不能认定是工伤,并且还有时效限制。职工受伤后,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申报;单位如不申报,受伤职工可在一年内申报。在治疗结束休养期满后,申请劳动动力及停工留薪期鉴定,确定享受待遇的计算标准。三是依法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规对于工伤的处理规定,结合劳动能力等级、停工留薪期限、本人年龄、本统筹地区(南京市)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本省人当前人均寿命等数据,计算出可以主张的待遇数额,向单位主张相应待遇。主要项目有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单位不予给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直至法院诉讼。特别释明一下,因为单位未依法参保,依法计算出的工伤赔偿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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