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商业秘密对作品权利有怎样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4-12-23 作者:黄梓瀚律师
在商业秘密保护中,有关侵权法规定与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碰撞在一起,使某些职务发明、职务作品权利的行使受到重大影响。
著作权法的一般原则是著作权属于作者,单位对职务作品权利的行使,受著作权法规定的暂时性职务作品、并存作品等规定的限制。如果作品本身是商业秘密,如技术论文;或作品是商业秘密的表现,如秘密设备的照片、录像;或者脱离作品的内容、反映对象,就其形式而言,有可能构成暂时性职务作品或并存作品,一旦这些职务作品的作者以著作权法的规定为理由,要对这些作品公开发表,就会危及单位商业秘密的存亡,适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禁止侵权规定,可限制作者的著作权,实事求是地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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