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医院诊断存在失误 患者诉至法院索赔获准

发布日期:2015-01-14    作者:110网律师
一男子在医院动手术后,医院未及时诊断清楚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身体痛苦,患者认为医院在诊疗中存在失误,治疗不当,于是将医院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弋阳县某医院支付原告童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2785.12元(含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81500元)。

  2012年3月,原告童某在福建务工期间因体检发现患有胆囊结石,遂于2012年4月4日到被告弋阳县某医院处就医。入院后经诊断原告患有:胆囊结石;右肾结石。4月6日在全麻下行电视腹腔镜胆囊切除术。4月10日,原告右上腹部还有隐痛的情况下被告便要求其出院。出院后原告右上腹疼痛的情况并未好转,在原告要求下2012年4月18日再次到被告处入院治疗,住院10天后,原告症状仍未完全消除,被告将原告转至上饶市人民医院治疗。2012年5月3日再次施行手术治疗,于2012年8月21日出院,住院116天。出院诊断:胆漏;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后;右肾结石。原告认为,在被告处二次住院期间,被告均未及时诊断原告为胆漏,系履行合同瑕疵,故要求被告赔偿因违约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2227.4元。

  另查明,原告在上饶住院期间,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用8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就医属实,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为原告行电视腹腔镜胆囊切除术符合操作规范,且与原告手术后胆漏并发症无因果关系,但由于被告对原告两次住院期间并发的胆漏未及时诊断清楚,说明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断义务,系存在违约行为,由此造成原告病情加重,导致原告到上饶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额外支出医疗费81500元并产生其他损失,因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