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发布日期:2015-01-15 作者:刘哲律师
-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 “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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