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征地拆迁案例:拆迁律师一纸复议,发改委立项批复被撤销
发布日期:2015-01-19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要点提示】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等相关文件。如果在立项在建设项目核准过程中缺乏上述依据,那么即便在项目核准之后补办了相关手续,也应当认为相关立项批复违法,应当依法撤销。
【案例索引】
湘发改复决字[2014]XX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情】
申请人:李先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程东胜律师、李利律师、王新亮律师
被申请人: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
李先生一家在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某村合法承包有林地、农田等土地,2014年,因当地拟进行项目建设,需要占用李先生家合法承包的28亩土地。然而,李先生一家始终没有见到正式的政府征收文件,而且在协商拆迁补偿问题时,占地方提出按照人口进行拆迁补偿。李先生一家被征收土地面积大,但家庭人口较少,按照现有的补偿方式将遭受惨重损失,因此对于本次征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产生了质疑,拒绝签订补偿协议,而李先生却因此遭受当地有关单位的非法逼迁,李先生人身和财产面临了巨大的威胁。李先生于是立即与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取得了联系。京平团队介入本案后,指派程东胜、李利、王新亮三位律师担任李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全权处理其征地补偿维权事宜。三位律师经过一系列的法律调查,发现本次占地实际上并没有正式的征地批文,而相关土地上拟建设的项目却已经取得市发改委作出的岳城港发改核[2013]XX号《关于核准岳阳市水产科学院研究所迁地重建项目的批复》(以下简称立项批复)立项文件。但拆迁律师审查后认为,建设项目核准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于是立即启动了法律程序,一纸复议申请将市发改委复议到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确认市发改委作出的立项批复违法并撤销。
【审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市发改委作出立项批复的时间为2013年7月18日,而市发改委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关于岳阳水产研究所整体搬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于2014年7月2日作出,均在上述立项批复作出的时间之后,属于无效证据,不能作为该立项批复的依据;市发改委在证据中未提交规划选址意见、节能评估审查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等法定前置审查材料,应认定本案中的立项批复不具有前述依据,故该批复缺乏法律依据,程序违法。律师提出的确认违法和撤销的理由正确,应予以支持 。2014年12月30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岳城港发改核[2013]XX号《关于核准岳阳市水产科学院研究所迁地重建项目的批复》。
【评析】
本案中的立项批复,采用的是企业投资项目标准核准行政许可的文件形式。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核准立项的审查,需要上述相应的材料作为依据,这也是作出立项文件的前提,如果在审查过程中缺乏上述依据,那么即便立项文件作出后再补上相关材料,也应当认为相关立项批复违法,应当依法撤销。
老百姓在面临征地拆迁时,法律意识逐渐有所提高,已经懂得要求征收拆迁方出示相应的审批手续,而实践中许多征收拆迁方在一开始实施征收拆迁时并未能拿出完整的审批材料,更有不少是声称手续正在补的过程中。被征收拆迁的老百姓也不免犯嘀咕,即使通过法律程序发现了征收拆迁方的漏洞,对方往往也会通过各种方式来填补,那么维权行动是否徒劳无益?在这里,拆迁律师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的行为并不被法律所认可,正如本案当中市发改委也提交了部分证据材料,然而由于相关材料的作出日期是在立项批复之后,也就是后补的,当然不能作为之前立项批复的依据。当然,本案中市发改委的立项批复最终被省发改委撤销,也与当事人和拆迁律师的共同努力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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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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