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借给亲戚,欲要回却被法院驳回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5-01-26 作者:110网律师
2007年,将先生家面临拆迁,因此全家获得了两个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由于经济紧张不能支付全部购房款,于是姜先生向亲戚吴某借款17万元,支付其中一套总房价为28万的房子的购房款。吴某答应借款给姜先生,但是要求房子交房后先借给自己住几年。姜先生认为反正自己家有两套经济适用房,自己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现状,吴某肯答应借给自己这笔巨款,空闲的这套房子可以借给吴某居住,反正房产证下来后也是写自己的名字。
2010年,姜先生接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姜先生把该消息告知吴某,由吴某与开发商协商办理了入住手续。入住后吴某对房子进行了精心装修,一直住到2014年9月。姜先生眼看吴某自己家有两套房子出租出去,却住着自己的房子,于是与吴某协商腾房。吴某却声称住的是自己的房子,房子是自己出资购买。面对这个说不清的事情,姜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吴某腾房。
经过法院审理,结果却并没有如姜先生预想的那样,而是,姜先生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了,原因是房屋权属存在争议。
姜先生很困惑,为什么自己的房子,却要不回来?于是带着一审判决书找到北京房产律师网进行咨询。
李律师经过与姜先生的沟通,了解案情与法院判决后,给姜先生做了详细的解释。
首先,针对本案,姜先生的诉讼方向不对。在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时需要先解决房屋权属争议。在确定房屋权属争议后才能解决腾房问题。所以,姜先生在诉讼时没有理清法律关系就盲目开始诉讼,大方向错了,当然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其次,证据准备不足。姜先生认为连房产证都是我的名字,难道不能证明房子是我的吗?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也就是说只要能证明不动产登记有错误的,不动产登记就不能作为证明房屋产权人的证据。本案中,姜先生对此明显准备不足。
律师提醒广大网友,在遇到房产纠纷时,一定咨询专业房产律师后再决定是否诉讼、如何诉讼。诉讼是一项技术,需要有丰富的经验和法律知识,并不是任何人通读一遍法条就能得心应手动的处理诉讼。如果因为自己的一念之差,造成价值几百万、上千万的房产损失,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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