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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解析:法理学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5-0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理学的范围即法理学的体系是指法理学所需要研究的内部的有机整体。

主要包括:

一、法的一般理论它涉及法的本体论,认识论,历史论等,它回答的是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法的文化,法的历史等问题。

二、法学的基础理论,它主要在法律的一般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抽象的展示法学上的基础性问题如法律体系,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法律解释,法治原理,法制现代化等问题。

三、法与社会其他现象的关系,可以称之为法的外部关系论。

四、法的制定和实施

法的价值,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法的需要和主体对客体的判断标准问题。它包括法的善恶判断,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正义与利益,生存与发展,人权与法律。

▲总之,概括为:法的本体论,认识论,历史论,过程论,关系论和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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