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之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是与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故只简单列举,不再赘述。
发布日期:2015-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仅限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窖等,建没用地使用权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者工作物为目的。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虽以保存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为目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他人的土地。因此,上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有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续无关。也就是说,有了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后,固然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地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存在,也无碍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即使地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灭失,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有依原来的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权利。
由于人类文明的进步,科学与建筑技术的发展,土地的利用已不再限于地面,而是向空中和地下扩展,由平面而趋向立体化。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有主张采纳空问权制度,以促进并规范对空间的有效利用。所谓空间权或称空间利用权,是指对地上或者地下空间依法进行利用,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但是,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于土地的利用,本不以地面为限,而包括土地上下之空间。因而土地所有人亦可依据建设用地使用极制度,就地面上下空间的一定范围为他人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在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设定次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应当能够满足土地的立体化与多层次利用的需要。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位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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