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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对一”贿赂案件证据收集及其侦破

发布日期:2005-11-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对一”贿赂案件是指行受贿双方通过某种方式达成默契,甲方利用权力和工作之便为乙方谋取利益,乙方在事前、事中或事后给甲方好处,暗中进行交易,由于这种交易只在甲、乙两人之间进行,此种案件比较诡秘证据难以收集,查处难度较大。

    一、这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交易行为的诡秘性。这种钱权交易为牟利和逃避法律追究目的,在行为上具有较深的隐蔽性,交易方式上具有很大的诡秘性。

    2、知情范围的狭窄性。

    3、共同利益的牢固性。

    4、侥幸心理的对抗性。行、受贿双方均自认为:“交易”只有双方清楚,若一方不说,则谁都不会知道。

    5、有效证据的单一性。案件行、受贿过程的诡秘,知情面的狭窄,导致定罪量刑证据只能是双方的口供和未知的帐据。

    二、“一对一”受贿案件证据的收集

    1、“一对一”受贿案件直接证据的收集

    受贿犯罪大多是在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单独进行,其直接证据只是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公署和行贿人的证言,因此,受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固定和行贿人的证言十分重要。

    受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固定是指将受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证明力稳固地确定下来。防止犯罪嫌疑人事后被告人翻供或其他原因,使其证明力丧失。笔者认为,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办案人员在制作供述笔录过程中,力求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的内容合理化。其次,办案人员要认真防止供述笔录的内容自相矛盾。以解决存在的矛盾,使供述笔录的内容一致化。最后,办案人员应尽可能收集更多的其他证据印证供述笔录。

    在“一对一”受贿案中,行贿人既是主要证人,又是权钱交易这一犯罪行为的受益者。行贿人取证比其他证人相比,自然要大得多。因此,办案人员在向行贿人取证时,应围绕以下重点进行:一是问前深入摸底,摸清行贿人的姓名、职业、年龄、性格、家庭情况、社会背景以及与受贿人有哪些交往,二者关系如何等情况;二是重点查明行贿人是基于何目的、出于何动机给受贿人行贿。通过行贿,行贿人得到了什么利益;三是及时补证,防止翻供。对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防止给行贿人日后翻供留下“伏笔”。

    2、“一对一”受贿案件间接证据的收集

    “一对一”受贿案之所以难办,主要在于贿赂案件的发生无第三人在场,受贿方一不签字,二不留名,案发后不是矢口否认,就是避重就轻。因此,在直接证据少的情况下,办案人员要想方设法收集间接证据,使其形成锁链,达到证明受贿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几方面来收集间接证据:

    (1)通过查赃款赃物的来源、去向来充实证据。受贿人受贿赂后,或存银行,或藏匿于某处,或用于消费等。因此,通过采取查询其银行账户、搜查其住宅、办公室及相关处所等侦察手段,查清赃款的去向,从时间、金额、状态等角度印证供述。同样,行贿人如果是从银行取款用于行贿,通过查询其银行账户,以及调取其流水账和及时本来印证其供述。

    (2)注意收集再生证据。受贿案件有个特点,行、受贿双方一有风吹草动就急于串供、转移赃物、打借条,甚至退回赃款,从而产生再生证据。在“一对一”受贿案件的侦查中,再生证据有弥补原生证据作用。在证明效力上往往优于原生证据。例如,行贿方和受贿方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再生证据,能使原本比较淡薄、零乱的原生证据形成充实、完整、紧密的证据锁链。

    (3)通过查明受贿人如何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来充实证据。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查证行为人“为他人谋利益”应分两种情况:一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已实现,则应查清行为人如何提出谋利益的要求,受贿人如何利用职务予以落实、谋取的是什么具体的利益;二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上未实现,则只要查清双方是否形成了为行贿人谋利的合意,即查清行贿人如何提出要求、受贿人是否答应。这种合意的形成,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

    三、突破方法

    成功突破“一对一”案件的关键是口供,重点在攻心。“一对一”案件的查处实质上是办案人员同行、受贿两方思想、意志、心理等方面的较量尤其是“一对一”心理素质的较量。这就决定了办案人员不仅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而且必须懂得灵活运用辩证法、心理学等方法对已掌握的线索进行认真分析,由表及里、去伪存真,交替采取“政策攻心”、“恩重并重”等办案谋略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达到攻心取证,突破案件的目的。

    1、先易后难。“一对一”案件的关键是行、受贿双方的供述,通过对已掌握的线索、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在准确判断的基础上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找准突破口。首先,选择易于攻破的人进行突破。“一对一”案件通常只有行、受贿两个直接涉案人,为确保突破成功,必须吃透行、受贿双方人员的各种相关信息,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选择交易开口的一方进行讯问,并且根据案情选择被迫或被动以及没有外援的一方进行突破。其次,选择较易查证的外围线索进行突破。对反映和初步了解的各涉案人、时间、地点、情节等进行全面细致分析,从中找出矛盾和漏洞,扩大线索,在证据调查上下功夫,形成有力的证据链。

    2、攻心为主。突破“一对一”案件的关键是瓦解行、受贿双方的心理防线。办案人员要在初步掌握一定外围证据的基础上,因人而谋,因事而异,灵活采用不同方法和策略攻心。首先,政策攻心。对那些罪行严重,且有悔过心理,但又担心如实话实说,会受到重罪处理的,要向其反复宣传国家“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使其主动交待问题,走从宽之路。其次,证据攻心。少数骄横、顽固、自以为天衣无缝,检察机关不可能掌握其犯罪证据的人。对付这种人的最好办法是在外围调查取证上下功夫,获取充分扎实的证据,在讲明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点拨或摆出一、两个证据材料,既让其摸不着我们掌握了多少证据,又要使其充分相信我们是握有其致命证据的,迫使其就范。再次,情感攻心。有些犯罪嫌疑人犯罪不是十分严重或是被动的,但又要死要面子硬撑,或涉及个人隐私和家庭利益难以心理平衡的。我们应以关心、教育为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指出问题的性质和出路,促使其放下包袱,如实交待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的逐步加大,腐败分子会越来越诡秘,“一对一”案件会越来越突出。检察机关反贪干警应不断学习新知识,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方法,提高查办和突破疑难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以便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反腐败工作大局的要求。

 周宝明 王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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