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发布日期:2015-03-08    作者:刘哲律师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1、罪体
主体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这里的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告人的利益向司法机关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事实或材料,并依法为被告人担任辩护的人,包括律师和其他公民。诉讼代理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的利益代表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要求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的人。
行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行为是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1)毁灭、伪造证据。这里的毁灭证据,是指使证据完全消灭或者完全丧失证据的作用。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这里的威胁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使证人因惧怕而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虚假证言。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诱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虚假证言。应当指出,这里的改变证言,是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如果原先的证人是违背事实的,即使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威胁、引诱下予以改变,还其本来面目,不构成本罪。
2、罪责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刑法第306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证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唐政律师
上海徐汇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