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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基础法律关系的确定标准问题浅论

发布日期:2015-03-19    作者:董毅律师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的名称,以此来确定案件的性质,是对民事案件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高度的概括。这里涉及一重要名词:法律关系。本文将从法律关系角度展开论述。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在此需要再引进一个概念,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民事案件案由是由法律关系确定,而法律关系依赖于法律规范,并且确定于法律事实。换言之,人民法院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应依赖于法律规范,而定性于法律事实。
民事案件案由是贯穿整个案件始终的主线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案由的确定,将影响法律关系主体,内容的确定,最终影响到法律关系主体将来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案由的确定甚至会影响诉讼主体资格,确定了这个案由,你有权起诉;确定了那个案由,你可能只能被追加为第三人;确定了第三种案由,你可能连当第三人的机会都没有。由此可见,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是十分重要的。
一个案件的案由有多重要?可能通过前面浅显的论述还不能够让人深刻理解。我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进行佐证。甲想买乙的房子,乙同意卖,甲乙形成合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办理过户时,发现税款太高,而明年就要降税,遂想出一个能够保证双方权益的办法,即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签订委托公证合同。这样,在明年降税之时,甲可自行办理过户,乙也可不用等到明年就可拿到房款。事情论述到此,如果产生纠纷,那么甲乙之间是价款合同法律关系,还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法官如果认定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那么当第三人丙出现,乙对丙负有债务,甲丙二人对乙都有债权,那么甲实际购买的房子将要被丙申请强制执行,这样看来,是否有失公平?而法官如果将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那么甲的权益会获得保证。丙无权对此房屋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可见,案由的确定正确与否,直接影响法律责任的承担。
民事案件案由如此重要,那么如何确定呢?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标准:首先,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要看多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什么这里要加一个多方,因为一人之词不足为信。法院立案就通过原告一人之词将案由拍板,这难道不会损害被告或第三人的权益?在听取多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之后,如果多方都对此案由无异议,那么法院可以确定本案案由为此。如果有异议,比如甲提出是买卖合同关系,乙提出是借款合同关系,那么法官需要再综合认定一次,依据什么认定?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中各事实的依据,即证明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以及存在形态的依据。将证据形象的描述出来,就是痕迹,任何行为都会留下痕迹,包括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还是上面的例子,如果甲在房屋内居住,将房屋装修,维护,使之焕然一新。那么这就是证明甲乙是买卖合同关系最好的证据。如果不是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借款合同关系,甲为什么要将不属于自己的房屋修缮的那么好。由此逆向思维,穷尽了其他可能性的合理怀疑。完全可以将本案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民事案件中,法官、律师容易忽略证据是对当事人当时思想的反映这一重要问题。其实每一件证据都是活的,能够表明行为人当时的思想,甚至对将来的谋划。法官在认定证据时,除了听取双方的质证,除了看证据本身能证明什么之外,还要看证据所影射出的额外信息。这,对法官的职业素质要求很高。但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对案由确定的准确率,将大有提升。
在通过证据确定了法律关系后,那么就要依靠法律规范,包括实体法,例如《合同法》对有名合同的规定,以及程序法,例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法律规范最终确定案由。在确定了案由之后,整个案件的主线即被法官牢牢掌握。其他从属法律关系也就一目了然。案件的审理自然精确的多了。
从以上理论分析中得出的结论,要想应用于实践,笔者斗胆提出方法论。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分出多个窗口,但窗口不分类别。多个窗口同时收案。立案法官在收案后,先对案由进行一个初步确认,按初步确认结果分类。人民法院成立一新组织,即案由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具备过硬的职业素质,在真正开庭前,接见双方当事人,归纳案由争议焦点。如果有不同意见,充分分析证据,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最终确定案由。并将案件分到主审法官手中。笔者坚信,当主审法官收到确定了案由以及经过初步分析的案件后,审理案件将会快速,精确。虽然整个案件受理过程多了一个步骤,但效率不会降低反会提高,而错案率将会大大降低。
在给法院建议后,我们律师需要审视自己。自己在接见当事人时,是否存在盲目相信,以至于做出错误判断的情况。代理后,在拿到对方起诉状或答辩状时,是否固执的认为对方所述情况完全是虚构的,选择相信当事人所述,选择相信己方证据完全充分。律师在办案时,虽然与法官的办案方式截然不同,但在办案细节,包括对当事人所述事实的分析,对证据的理解,对法律关系的认定,对时间的敏感分析等方面,需要比法官研究的更透彻,要有深到骨子里的理解,只有具备这样的素质,才能在案由上比法官优先掌握,如果法官所确定的案由与我们分析的不同,那么可以及时提出异议,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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