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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性无能,妻子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还是主张离婚

发布日期:2015-04-02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介
    女士经婚介认识了王先生,因为两人都是大龄青年,相识不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会见了双方父母。在当年的情人节那天,张女士与王先生领取了结婚证。
    本是一大高兴之事,可在婚后的日子了,丈夫对自己总是回避,不敢靠近,结婚一个多月,能碰都没有碰过自己。起初,张女士认为是丈夫年龄大,矜持的缘故,也没有怎么放在心里。
有一天夜晚,张女士主动亲近丈夫,可是丈夫怎么都无法硬起,根本不能完成夫妻性生活。两人陷入了尴尬,第二天,两人到医院进行了检查,医生表示不能治愈。
    女士不能接受无性婚姻,更不能接受将来没有自己的小孩。经过与父母商议后,决定与丈夫王先生解除婚姻关系。张女士又想,如果提出离婚的话,那自己将来的婚姻就变成了“二婚”了,对自己的社会评价是极为不利的,于是向本律师咨询:如何在法律上能让自己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又损害最小?
二、律师说法】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主要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也即是指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定的公益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是婚姻关系的存续与人身密切相关,涉及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对其认定程序必经法定程序。在我国,无效婚姻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
无效婚姻与离婚不同,离婚是曾经结过婚,而无效婚姻则是婚姻自始无效,通俗的说,就是当事人在法律上从未结过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但法律对究竟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必须有医学鉴定的依据。
    故,女士在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丈夫王先生的医院诊断书;其次还应该提供证据证明王先生患病是登记结婚之前,并在婚后提出婚姻无效时该病还未治愈等等证据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婚姻关系无效一旦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就立即生效并不可上诉。
三、国外的相关法律
    一些国家和地区将因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不能为人道所缔结的婚姻认定为无效。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8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无性交能力因而不能完婚,而另一方在举行结婚时不了解该生理缺陷的,法院应宣布所缔结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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