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与寻衅滋事罪
医闹与寻衅滋事罪
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医疗卫生事业切身关系着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涉医违法犯罪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生产生活有着极大的危害。因此,我们认为执法为民理念与服务大局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以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是法治社会的要求。
例如:汪某某怀疑四川省xx县人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xx县人民医院讨说法。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据此可知,汪某某的行为只有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第(四)项,即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但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如汪某某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汪某某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如果汪某某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治疗不力所致,则医院对该冲突的引发负有主要责任。那么汪某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序上是有可谅解之处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不能轻易将汪某某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假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不能以有效维护医疗秩序为理由,法院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汪某某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本案例中,医疗机构为公民正常生活所必须接触的场所,如果法院禁止汪某某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则是违背常理的(比如汪某某生病了,但该禁止令禁止其去医院治疗),同时也与执法为民理念的要求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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