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汇款构成不当得利判决返还财产
发布日期:2015-04-07 作者:吴丁亚律师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的交易明细打印单、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国银行向原告手机发送的汇款短信打印单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告吕某的账户汇款495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三分打印单实为电子数据的载体形式,系由中国银行网上银行平台和手机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电子信息数据输出形成,内容真实、可靠。原告作为电子信息使用者自行打印取得,形式合法。所显示的内容与原告的陈述具有关联性。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质证,应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于2014年9月22日下午3时20分许,通过中国银行网上银行办理与他人网上银行电子汇款业务。因数年前原告曾与被告发生过借贷业务,原告在其电脑中存有被告的账户信息,操作电脑时,由于忙乱疏忽、操作不慎,将欲汇款项495000元错汇入收款人为吕某的信用社的账户内(账户号码为:62×××29)。确认交易后经与应收款人核对发现交易错误。原告未能与被告取得联系协商,遂于2014年9月23日诉至本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立即返还49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现没有往来交易,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张某通过网银转账错将495000元转入被告吕某账户,有其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现占有此笔汇款没有合法理由,依法构成不当得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95000元,诉求合法、正当,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占有该款项,系因原告自己的过错操作不当转账失误导致,因此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原告承担。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某返还原告张某4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相关法律问题
- 不当得利,原物返还的起诉利弊 2个回答0
- 退彩礼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还是原物返还? 2个回答0
- 不当得利,原物返还的概念 2个回答0
- 构成不当得利吗? 4个回答0
- 咨询怎样构成不当得利 0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