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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一方有外遇但未同居,可以要求过错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5-04-15    作者:张静律师
有钱有势有名以后,男人就有可能在外面包养小三,甚至小四小五。追求新鲜刺激倒也无可厚非;然而不能罔顾社会伦理道德,将包养情妇作为对自己能力的肯定,将领养小三作为自己对外炫耀的资本,更不能忽视国家的法律规定,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原配的痛苦之上。
一、男方出轨,女方可以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对于出轨,又称婚外恋,是指行为人与婚外异性发生拥抱、抚摸、亲吻、性爱等亲密行为。根据情节恶劣程度,我们可以将出轨分为四个层次:
1.暧昧,即男方与婚外异性有暧昧的聊天记录,在大庭广众之下牵手勾肩搭背等。
2.通奸,即男方与婚外异性有临时、隐蔽的性行为,譬如在外开房等。
3.同居,即男方与婚外异性在外面租房或购房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4.重婚,即男方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包括与其举行结婚仪式,在外声称其是男方老婆等。
 
对于同居、重婚的出轨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那么对于暧昧、通奸的出轨行为,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吗?
 
《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只是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并不包括暧昧、通奸类出轨,因此人民法院并不支持暧昧、通奸类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二、对于暧昧、通奸类出轨,已有部分法院判决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社会风气,经济发展等因素,因暧昧、通奸类出轨导致离婚的案件越来越多,女方因男方的暧昧、通奸行为,在感情上遭受到极大的创作,心灵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也是证据确凿,铁板上钉钉的事实。
 
为了遏制这种现象,给予暧昧、通奸类的出轨男以一定的制裁,给予受害女方一定数额的补偿就十分必要了。近期以来,已经有法院突破《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因男方与婚外异性玩暧昧、搞通奸而导致离婚的案件中,支持女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判令男方支付女方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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