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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名誉权、肖像权被侵害案

发布日期:2015-05-04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简介:      原告熊小姐,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曾参与多部影视作品,系知名艺人,担任多家知名品牌代言人。原告诉称,2013年10月,熊小姐发现地球城网站中擅自将其照片用于整形美容的商业宣传。经地球城网辩称,是用户西华医疗门诊部将原告肖像照片与介绍颧骨整形的治疗方法一并刊登。地球网经原告要求,及时删除了涉案图片。原告认为,由于被告西华医疗门诊部将其照片用于整形美容广告,使自己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而且未经同意,使用了自己的肖像,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西华医疗门诊部将原告肖像照片与介绍颧骨整形的治疗方法一并刊登,并不足以使浏览网络的用户认为原告进行过颧骨整形,对被告西华医疗门诊部将原告肖像照片与介绍颧骨整形的治疗方法一并刊登,并不足以使浏览网络的用户认为原告进行过颧骨整形,对被告西华医疗门诊部的行为产生不快可以理解,但侵害名誉权是行为人实施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被告西华医疗门诊部的行为显然不具有上述性质,没有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属于对肖像权的侵害。  律师评案:  名誉权、肖像权属于人身权中人格权的范围。    名誉权是社会对某公民的品德、才能、思想、作风等的综合评价。一个人的名誉直接关系着公民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尊严。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本案中被告并没有侮辱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不构成对名誉权的损害。     肖像权是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他人不得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否则将和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地球城网收到原告通知后已经及时删除了涉案照片,故由西华医疗门诊部单独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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