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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超出范围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否被采信

发布日期:2015-05-05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超越鉴定机构鉴定范围的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
司法鉴定具备专家证言和事实判断两个方面的属性,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的事实判断权力,一定程度上等同于法官的司法裁决权,这一属性要求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自制和谦抑,在法官的指引下开展工作。
 
二、申请司法鉴定前一定要对鉴定机构进行全面了解
    在目前的民商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结论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依据。法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经常需要依靠在某一领域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发生争议的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从而最大程度地追求事实的真相,提高审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由于司法鉴定结论的一些特殊功能和作用,在一些案件中对某些专门性问题的证明力是其他证据形式或方法不能替代的,有的鉴定结论还往往对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起决定性的作用。
而事实上,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证据的一种,存在着许多虚假的可能性。很多因素都有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如鉴定人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不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一味地迎合当事人的要求,或如鉴定部门超越自己的鉴定范围等。
因此,鉴定结论应该接受法庭的全面、严格审查。
 
三、律师说法
    在申请司法鉴定前,一定要慎之又慎,对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全面了解,看它是否有相关资质,提交的鉴定材料是否合法完备,以免影响法院的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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