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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应该回避?

发布日期:2015-05-11    作者:孙超律师
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l)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以上规定所称的审判人员是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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