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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中的若干常见疑难问题

发布日期:2015-05-15    作者:110网律师
缓刑适用中的若干常见疑难问题
                  吴建宝
所谓缓刑,从字面上看,就是暂缓执行宣告刑罚,但实际上,只要在规定的考验期内通过考验,原判刑罚就不需要再执行了。因此,缓刑是一种非监禁刑,从各方面看,对于罪犯和其家庭,影响均最小,对于确实有罪的被告而言,如能争取判缓,则是求之不得的事。实践中,经常会有当事人或其家属会问:能不能争取缓刑?缓刑后需要怎么做才能通过考验?此外,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我国对缓刑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对新的规定如何准确把握,也是必须面对的一个新问题。以下通过五个问题的方式,拟就缓刑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一下梳理。
   一、如何理解缓刑适用中“对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条件。相对于原刑法72条,刑法修正案八对原条款作出了四项大的修改,其中之一是宣告缓刑必须对居住社区进行影响评估,评估结果必须是无不良影响,否则不得宣告缓刑。这实际上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加大了缓刑宣判的难度。过去,判处缓刑只需考虑着四个条件,即宣告刑必须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之危险。这几方面除宣告刑这一前提条件外,基本上主要偏重于罪犯的主观方面表现,而主观方面在实际中的掌握难免会出现偏差甚至错位,因此,罪犯判缓的社会效果难以保证。而新的缓刑制度,则将这一环节考虑进去,要求判缓必须考虑社会影响,具体则是看判缓会否对其居住地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应当说这一修改是对缓刑制度的重大完善,也是回归缓刑制度本旨的重要制度保障。那么在实践中,拟判缓的居住社区影响评估是什么意思又是如何操作的呢?对此,我国《社区矫正办法》第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我们知道根据新的缓刑制度,缓刑犯事必须要进行社区矫正。因此,决定社区矫正前的社区影响评估也就是判缓前的社区影响评估。参照该条规定,我们可以明白,实践中社区影响情况通常是委托被告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评估,由他们对拟宣犯的平时表现、犯罪影响等征求当地基层组织、群众以及受害人的意见,然后形成判缓是否会对罪犯所居住社区形成不良影响形成意见,作为法院最终决定判缓的重要依据之一,换言之,判缓是否会对社区产生不良影响是由当地群众和基层组织共同作出判断,只有他们愿意接纳放到本区域进行社会矫正的才能判缓。
   二、如何理解应当判缓条件?刑法修正案八对原有缓刑制度的第二大改造是,增加了应当宣告缓刑类型,原有规定中只有“可以宣告缓刑”类型。可以缓刑,也就可以不缓刑,实践中罪犯是否缓刑都是由法院和法官自由裁量,因此,“应当宣告缓刑”制度的出台,意义之大不言而喻。应当宣告缓刑的条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为:在符合可以宣判缓刑条件同时,“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那么,对此三类人的年龄、怀孕等状态怎么理解,是按宣判时的状态理解还是按犯罪是的状态理解呢?条文没有明确,但根据最高法的多条类似情况的解答和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应当理解为犯罪时的状态。即宣判时虽然已满十八岁但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宣判时虽然不再怀孕但犯罪时还在怀孕的,都应当作为应当宣告缓刑处理。当然,对于犯罪时未年满75岁但宣判时已经年满75岁的,则应例外,因为本条规定修改的宗旨就是对老年人处刑时予以优待,所以从立法精神来看,这样的理解无疑更符合立法本意。
三、如何理解判缓时同时下达的禁止令?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缓刑制度的第三大改造是附加禁制令的规定。所谓附加禁制令,即在宣布缓刑的同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例如,某盗窃犯因为沉迷网络游戏,无钱上网而偷盗,情节轻微被判缓刑,那么法院同时就可以向他下达禁止令,禁止该罪犯在考验期内进入网吧以及其他场所大网游。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对缓刑新增附加禁制令的社会意义。那么,禁制令所规定的“三特定”怎么理解呢?对此,参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就明白了。所谓禁止从事特定活动:一般是指利用该活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禁止从事该活动,例如利用开设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判处缓刑是可以禁止开设公司;所谓禁止进入特定场所,是指进入该场所容易诱导犯罪因而不允许进入,比如前文所讲的禁止进入网吧,就是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的典型例子;所谓禁止接触特定对象,是指接触该对象会导致罪犯或对象不利因而判令禁止接触,例如禁止罪犯接触受害人、指控证人等。接下来的问题,禁止令期限多长,从什么时候开始?刑法规定“可以在考验期内同时宣布禁止令”,那就说明禁止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缓刑考验期,那是否可以短于缓刑考验期呢?答案是肯定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该规定同时明确,禁止令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四、如何如何理解缓刑的考验期?所谓缓刑的考验期,就是缓刑期间,例如判三缓五,缓刑的考验期就是五年。这个问题中,疑难的是两个问题,一是考验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很多文章说是从判决下达之日起计算的,理由是:刑法条文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没有说从判决生效之日计算。但是,没有生效,判决又如何能确定最终实行缓刑呢?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5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从最高法的这一解释来看,说缓刑是从判决下达之日起算,显然理解错误。因此,缓刑考验期是从判决生效开始计算的,只不过实践中缓刑判决一经下达,一般先采取变更强制措施方式使罪犯从羁押状态解脱出来。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缓刑考验期同样适用减刑的规定,在考验期内罪犯表现好符合条件的,考察机关可以提出减刑建议,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裁定建议成立,缓刑考验期包括禁止令期限都是可以缩短的。这相对于过去的缓刑制度执行显然也是一个长大改进。
   五、缓刑犯应如何进行社区矫正?对缓刑实施社区矫正制度,是对原有缓刑制度的第四大改造。其核心要点有三,一是缓刑的考察执行机关由原来的公安机关改为司法机关。二是缓刑犯必须参与所在社区矫正,缓刑考察有了具体的内容。三是社区矫正有明确的要求和考核指标。对于第三点,我国专门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根据该办法,进行社区矫正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即从消极方面讲不能违反考察相关规定,比如应该按时报到、应该定期报告等等,从积极方面讲,要求服刑人员必须参加相关学习,每月必须不少于8小时,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参加社区服务,每月不少于8小时。罪犯通过社区矫正,完全到达上述要求的,即视为通过考验,缓刑执行完毕则原判刑罚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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