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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报酬怎样计税?

发布日期:2015-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核心提示:网络兼职、网络写手越来越多,其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果需要,又需要如何缴纳?下面由110网为您整理介绍。

  网络公司临时雇佣一些人员写文章或报道,然后在网页上发表,个人从网络公司取得的报酬按照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规定,个人向网站投稿或临时受网站聘用提供文字、图像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网站企业负责编辑的工作人员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网站提供自有软件下载服务取得的收入,暂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同为个人所得税,由于所属税目不同,也会存在不同的适用范围、计算方法,需要纳税人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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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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