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最容易踩中的陷阱有哪些?(转载:宁波中院微信号)
发布日期:2015-07-01 作者:戴高明律师
1、借款怎么支付的? |
举个例子:
现金存在这种可能,我只给你8000元,让你写一张一万元的欠条。
这种情形是什么情况,我们通常所说的预先扣除本金。更可怕的是法院还没折。为什么,因为法律有规定了现金交付的方式是允许的,而且现实中存在这种可能,尤其是在数额不大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够做出合理的解释,法院一般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我说现金交付的,你说实际上没有交付这么多,你说谁会占据优势。所以说,借钱还是要求别人打到我的账户上,别迷信现金交付了。
2、利息有没有交付啊? |
举个例子:
有一个案子,借款人出庭了,在庭上义正言辞地说自己还了原告利息,原告一口咬住没有。
只有本人陈述,没有证据支持,对方当事人不认可,其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结果,同学你懂得。
3、借条是我写的,但是我根本不认识出借人? |
借条是我写的(对于这一点,借款人没有否认),但是我根本不认识出借人,我是向另外一个人借的钱。
好像很有道理的样子,借款人没有与出借人之间形成借贷的合意,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应该被驳回。万万没想到,最后法院还是要我承担责任。为什么,真是判决让人郁闷。原因在于出借人是借据的合法持有人,推定为债权人,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但是但书有规定,有相反的证据能推翻的除外。你说别人拿着的是书面的证据,你的却是你自己的口头陈述,两者证明力谁大谁小,一看就知道。我们常说口头证据烟消云散,书面证据阴魂不散。所以,拜托,借款的时候,麻烦在出借人的地方署上大名,不要空着,让人很难受的。
4、律师费为什么还是我承担? |
举个例子:
为什么当时没有注意到有这一条,仔细回想,我的借条是原告事先拿出的模板,我只要在上面签字,填写数字就可以了。没有看啊,我能不能以格式条款抗辩,理由是出借人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判了,这个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理由是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最大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有协商的余地,明显,你们咋借款里面可以协商啊。条款有效,还是乖乖地付律师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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