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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5-07-08    作者:袁朝阳律师
洛阳律师/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及情况说明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受郑州XXX有限公司委托,指派袁朝阳律师担任XXX与其劳动关系确认一案的仲裁代理人,现针对本案法律及事实部分发表如下意见:
X与郑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具体意见如下:
一、郑州XX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申请人是在XXX酒店门头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伤害,此工程发包单位为XXX有限公司,承包人为XX,具体施工人员由XX招聘,人员工资发放、日常管理也由XX负责,以上事实均与XX公司无关,故XX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二、申请人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解决此案,适用法律关系错误。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地在用工单位工作的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而劳务关系中是以完成一项或几项工作为目的,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劳动者没有成为用人单位一员的主观意图,用人单位也没有接纳劳动者成为单位内部员工的意图,劳动者虽然有时候也受用人单位的监督,但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本案中,申请人受XXX招聘到工地打工,XX公司对此情况一概不知,且承包合同明确显示该门头工程已完全发包给了XXX,故本案应适用人身损害的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到法院起诉,而非劳动仲裁。
三、证据问题
申请人提交的三张照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够证明申请人与XXX公司之间存在任何关系。XXX申请的证人承认申请人是受XXX雇佣,为XXX干活,薪酬及管理也是由XXX负责。以上也充分证明了两者之间是明显的雇佣关系。
四、另据了解,XXX承包该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申请人的兄弟XXX,因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赔偿XXX是绕不开的被告,故其错误的选择劳动仲裁来解决此纠纷。
五、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说明的情况。被申请人XXX公司说,其与ZZZ之间没有签订任何施工承包协议。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也是一目了然,望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受到意外伤害,XXXX公司也深表同情,但希望其采取合法手段维权。
                           代理人:袁朝阳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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