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
发布日期:2015-07-29 作者:孙超律师
根据国家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如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并采取防暑措施。
对于“高温补贴”,《办法》更是明确作出了以下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2、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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