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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男方父母给女方的钱就一定是彩礼吗

发布日期:2015-07-30    作者:孙超律师
【基本案情】
胡某(男)与陈某(女)于2010年一次郊游中相识。当时胡某在天津工作居住,陈某在北京工作居住。由于有着共同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兴趣爱好,再加上胡某对陈某热烈的追求,双方不顾生活在两个城市的现实,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了三年多的爱情长跑,最终于2014年1月30日登记结婚。虽然身处两地,但由于北京和天津距离很近,双方节假日都会共同度过,还一起进行了蜜月旅行。可是好景不长,结婚以后因家庭经济背景差异、婚房的购买和装修等问题,双方频频发生争吵,导致感情出现了裂痕。胡某让其母与陈某联系提出离婚,后因陈某不同意而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至法院。
从恋爱到结婚,双方始终是在两地工作生活,因为都是工薪阶层,收入不高,并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因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了结婚前胡某父母给陈某的6万元钱上面。胡某诉称该6万元是彩礼钱,陈某应当予以返还。而陈某认为该6万元不是彩礼钱,因此不需返还。
【争议焦点】
1、6万元是否是彩礼钱?
2、是否应当返还?
【案件结果】
胡某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主动提出调解方案:双方离婚,胡某放弃要求陈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最终本案顺利以调解方式结案。
【律师点评】
律师作为陈某的代理人,认为:
1、结婚时男方父母给女方的6万元不是彩礼钱。彩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具体说来(1)双方所生活的地方都没有支付彩礼的风俗习惯。不符合彩礼的习俗性。(2)陈某没有索取所谓的“彩礼”,也从未表示过如果胡某一家不赠与钱财,陈某就不与胡某结婚。因此该款项并非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给付的。不符合彩礼的针对性,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3)该6万元仅是为了负担结婚的各项开销,比如置办酒席、购买共同生活所需要的生活用品、蜜月旅行等。
2、该6万元陈某不应返还。由于6万元钱不是彩礼而是无条件的赠与且已交付,那么除非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一百九十二条的情形,否则不可撤销,因此陈某也没有义务返还。
3、退一步言,即便认定为彩礼,陈某也不应当返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具体而言:
(1)返还彩礼需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双方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础,胡某仅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在陈某不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2)胡某主张返还彩礼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彩礼的返还制度主要是基于男方以缔结婚姻的为条件而进行的赠与,而条件未成就时对女方所主张的返还。而实际上,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进行蜜月旅行,购置了共同生活的生活用品,对婚房进行了装修,而且有经济上的相互扶助。双方虽然因在两个城市生活工作的客观原因不能持续共同居住,但节假日都是一起度过的,而并非陈某违背婚约,故意不与胡某共同生活。同时,胡某一家也并没有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由此可见,胡某要求返还彩礼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该款项已作为日常开销花费殆尽。
收到这笔钱以后双方将其用于结婚准备,主要包括蜜月旅行,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生活用品,结婚后请亲朋好友吃饭等,早已花费殆尽。
律师提示:
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误区,认为男方给付了彩礼,一旦双方离婚了,彩礼就应当全额返还给男方。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根据前面提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再离婚是不需要退还彩礼的。而且即便要返还,如果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开销,也是要在返还数额中扣除的。而在现实中确实存在女方以此骗取彩礼礼金的行为。因此,金尚律师在此提醒您:(1)如果要支付彩礼,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汇款,以便保存交付凭证。(2)在对方收到彩礼时让其出具收条,这样可以明确彩礼的性质和对方收到彩礼的事实。(3)如果是巨额财产的赠与,可以书面形式进行特别约定,比如将双方离婚作为撤销赠与的条件,以更好维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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