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证据辩护的两种思路
发布日期:2015-07-30 作者:邓世运律师
判决主文显示,被告人曾爱云无罪释放的理由是证据不足,说明辩方采用的是证据辩护并且获得成功。死刑案件中,如何开展证据辩护?有如下两种思路:
一、单个证据的辩护
单个证据的辩护,是指针对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开展的辩护。
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证据能力,关注的是证据的合法性,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从取证主体是否合法、取证手段和过程是否合法、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判断。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证据证明力,关注的是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证据的证明力,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审查判断。
在湘潭这案件中,法院认为,“曾爱云的有罪供述、陈华章指证曾爱云杀人的供述、证人李某关于曾爱云是否有作案时间的证据的真实性均存有疑问,没有采信”,这是单个证据的辩护的成功。辩方针对单个证据的辩护,直接目的正是说服法院不采信某一证据。
二、司法证明的辩护
司法证明的辩护,是针对整个证据体系展开的辩护,主要是就全案证据对指控的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展开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诉案件,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在湘潭这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曾爱云的作案动机、是否与陈华章合谋、作案工具的来源及去向、有无作案时间等情节均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是司法证明的辩护的成功。辩方针对司法证明的辩护,直接目的正是说服法院就指控的某一事实作出证据不充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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