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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如何解除婚姻?

发布日期:2015-08-16    作者:110网律师
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如何解除婚姻?
法院: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申请法院依法撤销民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
【案情】
    陈红与陈武系自由恋爱并准备结婚,因陈红年龄不够未办到身份证,其父母借张婷的户口为她办了身份证,陈红遂以张婷的身份与陈武于20011018日在万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该冒用身份证过期,而真正的张婷(已婚)的身份证信息与假冒的张婷完全不同,导致与陈武结婚的张婷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而在法律上陈武是已婚,陈红是未婚,以致子女无法上户口和按揭买房,遂在错误发生后陈武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纠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陈武与陈红双方登记时亲自到场提供的户口、身份证等材料形式审查后属合法并颁发结婚证,其行为没有过错,但因陈红持冒名张婷办理的身份证及户口簿与陈武办理结婚登记,且与原告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所填写的身份信息均为冒名张婷所办的该身份证上的信息,导致了该证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该证的颁发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悖,故该婚姻登记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故准予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但造成该无效行为的过错不在于被告,而在于陈红,故诉讼费应由陈红承担。(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说法】
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陈红用张婷的身份证与陈武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实际登记结婚的是张婷与陈武,陈红与陈武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两人属同居关系。相反,张婷与陈武,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虽然该冒用身份证过期,而真正的张婷(已婚)的身份证信息与假冒的张婷完全不同,导致与陈武结婚的张婷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但是因张婷当时办结婚证时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违反了婚姻自愿原则,若要解除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民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不能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婚姻登记。
关于如何解除陈武与陈红的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陈红冒用张婷身份证与陈武登记结婚,并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故陈武与陈红的关系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本案中陈武与陈红于2001年才认识并“结婚”,两人不存在事实婚姻情形,因陈红冒用张婷身份证与陈武登记结婚,张婷与陈武形成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而陈红与陈武形成同居关系,在未解除张婷与陈武的婚姻关系前,陈武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本案陈武与陈红的关系就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以民事诉讼程序解除陈武与陈红的同居关系。
关于如何解除陈武与张婷的关系问题。陈武与张婷虽然是法律上的夫妻,但两人不是自愿结婚,张婷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盖章,结婚证是用欺骗方式取得,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但因其不属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故不能申请法院直接撤销该婚姻关系。另外,19942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但是200310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形并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撤销其婚姻登记,比照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适用《婚姻登记条例》,因此,陈武不能直接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其与张婷的婚姻关系。陈武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即违背了《婚姻法》关于“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陈红冒用张婷的身份与陈武登记结婚,就同时形成两个法律关系,即陈武与陈红的同居关系和陈武与张婷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对于同居关系可由法院受理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除,对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的途径解除。
(作者: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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