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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发布日期:2015-08-20    作者:孙超律师
 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而这种关系自始就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婚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关系是无效婚姻: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婚姻。 

  (二)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四)未到法定婚龄。 

  未达到法定婚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男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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