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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司法鉴定意见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5-09-0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不服司法鉴定意见怎么办 
在目前司法审判普遍存在以鉴代判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意见(以前的称谓是司法鉴定结论)对于当事人而言,可谓一鉴定乾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鉴于此,也鉴于本人有能力承担此项业务的基础上,本人决定从今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以下全新的律师业务:参与鉴定程序的启动、方案设计、实施,参与鉴定机构组织的听证会,发表听证陈述意见;针对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意见(包括再次鉴定意见)而又找不到更好解决办法的情况下,接受委托出庭, 专门质询鉴定意见及其鉴定人(尤其是针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将鉴定意见不当之处呈现给法庭,以帮助当事人扭转不利局面,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以下是详细的介绍,有兴趣者请耐心看完。 
 
一、受案范围和介入方式 
 
1、医疗纠纷案件受案范围:?接受委托,帮助启动鉴定程序、选择鉴定机构、拟定方案、参加鉴定听证会、发表听证陈述意见;?对已经过司法鉴定程序的,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或对过错程度(过错参与度)的鉴定意见不服的,接受患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出庭,专门针对出庭作证的鉴定人进行质询,组织、构建攻防策略及其庭审实施。 
 
2、刑事案件受案范围:不服各类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毒物类鉴定意见的,接受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专门针对出庭鉴定人组织、构建攻防策略及其庭审实施。 
 
以上业务,即可接受案件承办律师委托或推介,也可接受当事人直接委托。对已有律师代理的案件,希望与律师同行之间建立合作关系,优势互补,辅助主办律师。 
 
二、为什么要推出这项业务 
 
有人或许会有疑问,质疑鉴定意见及鉴定人,不应当是其辩护人或代理人及其委托的专家辅助人(或专家证人)的工作吗?还需要另行委托律师来对付鉴定意见吗?问的好!这部分就是解决此疑惑的,下面我将详述推出这项业务的理由。 
 
1、辩护人或代理人,是有质证之责,但因跨专业而心有余力不足。多数难以完成这项任务。相信委托人也能理解,律师的专业是法律知识及诉讼经验。现实中大多数律师不熟悉医学、法医学业务,隔行如隔山。对有异议的鉴定意见,多数在法庭上仅能就鉴定程序或鉴定人资质问题提出质疑,可能无力也不敢触及具体的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所依赖的医学、法医学等技术层面这些影响到鉴定意见的关键因素。我这样说绝非有其他意思,术业有专攻,没有人全知全能。 
 
2、聘请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的优劣分析。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上,正式的称谓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此就将其统称专家辅助人或专家证人。专家证人出庭的优势在于:他们是鉴定事项所涉领域内的专家,既有相应的学术经历,又有丰富的从业经验。法庭上,专家证人能够针对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问题,一针见血指出其不当之处。而且,专家证人的身份一旦通过法庭验证,其观点通常容易获得法庭认可,尤其是国内甚至国际公认的权威型专家,如李昌珏先生。 
 
专家证人的劣势在于,其在法庭上处于一种被动的态势。所谓被动,指的就是通常情况下是被问者,而不是主动询问者。主动询问者是原、被告及法官。按照诉讼程序,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的这一方,首先对专家证人发动询问。问什么,专家证人就答什么。专家证人答什么就取决于申请方发问的内容,如果事先沟通不够或有某些方面的欠缺的话,庭审时就很难全面展开、条分缕析。如果不能全面深入展示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并且把关键点给做实套牢的话,就有可能被对方通过反问(包括法官的询问)来抵销一部分效果,难以达到彻底否定鉴定意见或某一个鉴定意见的目的(此处排除法外因素,假定法庭是相对公正的)。 
 
专家证人的劣势还在于,不懂法律及程序,不懂法庭盘问艺术。美国历史上许多伟大的判例,无一不是律师创造的,而不是专家证人。这充分说明法庭上律师是主导者,专家是辅助人。有专业技术,但不懂得如何问、如何答,问什么、答什么,不懂得如何扩大战果,不懂得何时该停止发问等实战技能的话,仍然有很大可能达不到专家证人出庭的效果,或者效果大打折扣。对此,律师和专家证人的配合就显得相当重要。但是,实践中往往缺乏这一点或做的不够。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国内还没有擅长专门出庭作证的专家人才。这一点与李昌珏无法相提并论。 
 
聘请专家证人还有一个很大的现实问题,就是通常情况下申请专家出庭不太容易。多数专家还不太习惯于法庭上的诉讼活动,越是权威越不轻易出庭。因此,找到符合条件的专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符合条件的专家会否答应出庭,是个未知数。换言之,一般人要聘请专家证人出庭,不是件容易的事。 
 
3、为什么我敢于接手这样的业务?专家的领域,我作为一个律师有什么能力去接办?相信,这是大多数人都会有的质问。本人绝不是全知全能,但我相信勤能补拙,笨小孩郭靖最终也炼成了降龙十八掌。关键在于勤学苦练,积累并善于总结经验。一直以来,我的业务里大多数案件都会涉及到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毒物类司法鉴定或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多年来,便总结不了不少这方面的经验,更了解了许多医学科学知识。尽管,我绝不敢自诩是医学专家或法医学专家,但对于这些司法鉴定,包括鉴定过程、鉴定技术等,我还是自诩比较熟悉。知道其切入点在哪,知道如何攻破鉴定意见中的不足之处,知道如何设计法庭盘问鉴定人的问题,知道如何让鉴定人陷入自相矛盾,知道如何趁势放大、追击鉴定人回答中出现的错误,知道如何让鉴定人承认鉴定不足之处。 
 
总结来说,我既熟知所涉案件的法律及诉讼程序,又对案件所涉医学、法医学领域略知一二,且经验丰富。另,作为律师,我是以代理人或辩护人身份出庭,没有任何障碍,又可享有专家证人所不能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4、为什么推出这项业务?决定推出这项业务,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利用自己的专长为当事人或遭遇不利鉴定意见的当事人提供有偿服务,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二是让自己尽快地走上专业化道路。 
 
三、接受委托程序 
 
1、有意向者联系本人后,先将病案材料、鉴定意见通过快递或电邮或其他方式(如QQ、微信)发送给本人; 
 
2、受理后,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方式视情况不同,可以到所签约,也可以采用电子签约方式。 
 
服务方式根据当事人需要而定:直接参与,即亲自参加听证会、出席法庭的方式;间接参与,即仅仅提供书面指导意见方式,包括电话、利用互联网沟通的方式,出具详尽的书面意见(包括听证会陈述意见、庭审质证意见等),指导当事人应对司法鉴定程序及其相关事宜。 
 
3、委托费用及其支付方式:面谈或电话商定。 
读完此文,我相信大家对我这个业务是干什么的,应该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就是针对专业性极强的司法鉴定程序以及不利的司法鉴定意见,在当事人陷入困境的情况下,通过我的介入,争取帮助当事人改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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