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优先购买权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5-09-14 作者:110网律师
(一)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已经同意;
(二)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予答复;
(三)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怎么办理? 2个回答0
- 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 1个回答10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转让股权还得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吗,还得其他股 2个回答0
- 法人独资企业能否转让股权,如可以,股权转让对法人会带来哪些影响? 0个回答0
- 名义股东返还股权是否违反优先购买权?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